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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 12:05:26 | 查看: 5585| 回复: 0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清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全市依法查处清理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在我市主要媒体对交通违法车辆进行催告,要求违法车辆限期接受交通违法处理。针对交通违法者长期不接受处理的车主,永城交警将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办法予以解决。对逾期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联手人民法院列入“老赖”名单。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践,交通事故的发生必定和交通违法行为有关。部分交通违法车辆不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人对交通违法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没有正确认识到“及时处理违法能够有效减少违法”的辩证关系,认识不到严格遵章守法对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性,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及时去处理也没什么影响,对其正常的生活不会造成影响,违法成本低,所以对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听之任之。
按照省公安厅《通告》精神,永城交警结合实际,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违法强制执行专项行动。

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违法当事人逾期未处理违法行为的,采取下列措施:广泛宣传,敦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自觉接受处理,主动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自觉缴纳罚款;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采取路面巡查、缉查布控、传唤调查、公告告知等方式,重点查处;对依法采取扣留措施的机动车,发现有违法未处理行为的,在扣留期间,要求当事人将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对逾期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在法定范围内从重处罚;对多次逾期未处理的违法车辆,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告曝光,并抄告所在单位。

二是对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车辆在调查处罚违法行为过程中已被扣留的,可以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三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审查、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视情节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变价车辆等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由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予以限制消费。

四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受到限制: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五是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永城交警提醒交通违法车辆,请尽快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接受违法教训,在今后参与道路交通时一定自觉做到依法交通,文明交通,才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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